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否包含质证环节
庭前会议是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一种会议。

网友咨询: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否包含质证环节?
律师解答:
庭前会议的内容并不包含质证的环节。法院在庭前会议程序中的处理事项仅限于程序性问题,当涉及到事实认定、证据质证或采信等实质性问题时,必须在庭审中进行解决。
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ㄒ唬┦欠穸园讣管辖有异议;
。ǘ)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ㄈ┦欠裆昵氩还罄恚
。ㄋ模┦欠裆昵肱懦欠ㄖぞ荩
。ㄎ澹┦欠裉峁┬碌闹ぞ莶牧希
。┦欠裆昵胫匦录ɑ蛘呖毖椋
。ㄆ撸┦欠裆昵胧占、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ò耍┦欠裆昵胫と、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ň牛┦欠穸陨姘覆莆锏娜ㄊ羟榭龊腿嗣窦觳煸旱拇斫ㄒ橛幸煲椋
。ㄊ┯肷笈邢喙氐钠渌侍。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律师补充: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
。ㄒ唬┲ぞ莶牧辖隙、案情重大复杂的;
。ǘ)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ㄈ┥缁嵊跋熘卮蟮模
。ㄋ模┬枰倏デ盎嵋榈钠渌樾。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