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关于民事诉讼庭前会议有何规定
庭前会议,是指在民事案件正式开庭之前,合议庭或审判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类似召开会议的形式通知各诉讼参与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会。
网友咨询:
关于民事诉讼庭前会议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当事人对程序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较多的;当事人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律师补充:
庭前会议能够使得案件当事人了解和明晰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使得庭审中双方的诉辩更有针对性。通过顺利组织举行庭前会议,可以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凝聚共识、缩小分歧、聚焦争点,甚至消除争点,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如果经书记员和法官审查当事人情况后,发现当事人之间有调解或者和解的可能,可以尽早安排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便于案件的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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