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以前找私人借了高利贷,无法一次性偿还,后来对方起诉后法院强制执行,共还款45万,每月从工资里扣除,现在基本上已经还清,还有三万元。现在对方又提出说是有滞纳金,万分之1.75,计算后共计20多万,后协商为8万。请问这个滞纳金是合理的吗?滞纳金是否可以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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