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视频>> 关于交警扣押车辆期限的规定
首先,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其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再次,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笔氯擞馄谖戳烊〔耐3捣延糜傻笔氯俗孕谐械>ㄖ笔氯巳蘸蟛涣烊〉某盗,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笔氯擞馄谖戳烊〔耐3捣延糜傻笔氯俗孕谐械。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