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继父母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其他继子女有权主张骨灰安放相关权利,有权拒绝一方独占。骨灰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承载着近亲属的追思悼念利益,所有具备法定近亲属资格的主体对骨灰的安葬、祭祀均享有平等权利,一方独占安放权的行为侵犯其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其他继子女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实践中骨灰安放优先遵循逝者生前明确意愿,无明确意愿的按照公序良俗、方便全体近亲属祭祀的原则确定安放方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026-09-14 11: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