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持有无公章的照片版工程例会纪要,通常无法单独作为结算依据被认可。若该照片内容可与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例如有双方授权参会代表签字的纪要原件、对应施工签证单、工程往来函件、施工日志、双方就相关事项的沟通记录等材料,能够佐证纪要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涉及的施工事项实际发生的,可结合全案证据作为结算依据。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6-09-14 1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