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不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股权转让后无需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以自身独立财产清偿。若原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即便完成股权转让,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6-09-18 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