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方法
先核查拒付合规性:确认开证行/保兑行是否在收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通知、是否一次性列明全部不符点、是否明确单据处置方式,不符合要求的拒付不发生法律效力。若不符点不成立:可联系交单行向开证行发送反驳报文,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依据约定提交仲裁。 若确属存在实质性不符点:第一时间与开证申请人沟通,协商由其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申请人拒绝接受的,尽快处置提单项下货物,减少滞港、仓储等损失。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十六条: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或代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收单据,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此事,最迟不得晚于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五个银行工作日。该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收单据的全部不符点,并说明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或已退交单人。
2026-09-18 13: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