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向作出失信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纠正申请,同时提交身份证明、能证明你符合不应纳入失信名单情形的相关证据(如已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凭证、身份被冒用的证明、执行依据被撤销的文书等),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法院记入笔录。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会在3日内撤销你的失信信息;理由不成立的会作出驳回决定。若你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会在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错误的会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2026-09-18 13: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