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纯以新设主体承接老业务不属于逃债,但若未履行法定清偿义务,恶意将原公司核心资产、优质业务全部转移至新设主体,导致原公司沦为无偿债能力的空壳,刻意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属于逃废债务行为,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权利。若存在上述恶意逃债情形,债权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请求法院撤销原公司向新设主体转移资产、业务的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二是举证证明新设主体与原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主张新设主体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9-18 13: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