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擅自出售的共有房屋所有权。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受让房屋时不知道出卖人无单独处分共有房屋的权限,且对此无重大过失;二是第三人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符合市场正常交易价格的合理对价;三是案涉共有房屋已经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件的,其他共有人有权追回房屋,第三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知情的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共有人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026-09-18 13: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