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ㄒ唬┥笈谐ば挤ㄍサ鞑榭己,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ǘ)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舶踩蛘哐现匚:袢松戆踩谋┝π形、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ι缁岬目赡芙械鞑椋坏鞑槭,先由检察员出示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ㄈ┓ㄍケ缏劢锥,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律师补充:
强制医疗是为了社会的共同利益而对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会活动范围并予以医学治疗的一项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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