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标准有何规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网友咨询: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认定标准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如:明知嫌疑人无犯罪事实,仍伪造证据对其立案、批捕、起诉;明知嫌疑人有罪,仍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或故意销毁证据、降低涉案金额;明知被告人有罪却判无罪,或明知无罪却判有罪,或在量刑时故意违背法律加重/ 减轻处罚。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负责批捕、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法官、陪审员);监狱、看守所的监管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如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人员、律师)即便有类似行为,也不构成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故意”指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背法律规定、破坏司法公正,仍积极实施或放任结果发生。
律师补充: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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