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置的房屋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处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然而,现实中常出现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由此引发的过户纠纷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房屋能否追回需分情况讨论,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配偶仅能向擅自处分方索赔损失;若不符合,可主张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无效并追回房屋。
根据《民法典》规定,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第三人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或可信赖登记公示(如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姓名,出卖人伪造配偶签字办理过户买家不知情等);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非明显低价(如低于市价30%);已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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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ㄈ┑羌遣旧弦丫窃厮痉ɑ鼗蛘咝姓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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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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