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当事人的自认,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承认的行为。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因自认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网友咨询:
当事人的自认,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1、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原则,但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时,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无需再就该事实提供证据。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事实的描述已无争议,从而简化了举证环节。
2、法院在裁判时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为基。荒芩嬉夥穸ㄗ匀系男Я。
3、在自认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撤回或否认该自认。原则上,自认一旦作出便不得随意撤销,以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才能撤销自认,例如: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自认是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作出;或者当事人能够证明自认内容错误且与事实不符。
建议当事人在任何可能涉及法律关系的交往中都要保持谨慎,避免在情绪激动或者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随意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如果已经作出了可能构成自认的陈述,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律师补充:
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果并非绝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自认可能不被法院认可。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