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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后ZF给了村集体一块土地作为留地安置使用,但被之前的村主任私自注销。国土局还在收到注销申请之前就定向给了一家开发公司,在收到申请当天就办了注销手续,并且完成了挂牌出让村民也没拿到一分钱。后来村民官司打了七年终审判决要求国土局恢复村集体的国有土地证。但是现在企业和村集体都有合法的国有土地证,ZF称村集体的土地证是废纸一张还让村民无条件放弃这块土地。想问一下这种情况开发权应该是谁的?写注销申请的村主任和国土局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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