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乡镇政府强拆大棚未申请法院执行当事人如何确认违法
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法定路径确认案涉强拆行为违法:一是向作出强拆行为的乡镇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决定;二是向强拆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确认之诉,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大棚类建筑的强拆权限而言,若大棚系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搭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仅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部门本身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待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乡镇政府本身并无该类强拆的法定职权;若大棚系因违反乡、村庄规划被认定为违建,乡镇政府虽具有法定强拆职权,但仍需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催告、听取陈述申辩、公告、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等法定程序,未履行前述程序直接强拆亦属违法。 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仅需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大棚归己方所有、强拆行为系案涉乡镇政府实施即可,行政机关需对其强拆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具有法定职权或已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或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当事人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主张的赔偿范围涵盖全部直接损失。 首先是大棚本身的损失,若大棚属于合法建设,具备合法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土地流转手续,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应当按照强拆发生时当地同类农业大棚的市场建设成本予以全额赔偿;若大棚确实存在违法情形,但不属于必须拆除的严重违法,或者行政机关强拆过程中未采取合理方式导致建筑材料残值大幅贬损的,当事人仍可主张建筑可回收残值的赔偿。 其次是大棚内的物品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乡镇政府强拆时未对大棚内的生产设备、物资等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公证、妥善保管,导致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物品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当事人主张、农业生产常理、双方举证情况酌定赔偿金额,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物品清单中符合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价值合理的物品主张,通常会予以支持。 此外,若大棚有合法的农业生产经营资质,因强拆导致已种植的作物毁损、后续生产经营中断的,当事人还可主张青苗损失、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如果当事人收到乡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书等文书,首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涉案建筑,一旦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强拆,必然属于违法。 若当事人发现乡镇政府有强拆预兆,比如工作人员进场测量、口头通知强拆时间的,可提前对大棚的全貌、内部物品、种植的作物等进行完整的录像、拍照存证,对贵重生产设备、物资提前转移,避免后续损失扩大。同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查处申请,请求相关部门对乡镇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叫停违法强拆行为。 若乡镇政府已经组织人员进场准备强拆,当事人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强拆过程进行全程录像,重点拍摄指挥强拆的工作人员、参与强拆的人员身份、车辆信息等,固定强拆实施主体的证据,切不可采取暴力阻拦的方式对抗强拆,否则可能涉嫌妨害公务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如果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当事人遇到紧急强拆风险时,也可同时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
首先要区分不同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如果乡镇政府强拆时已经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那么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如果乡镇政府强拆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当事人完全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发生,比如当事人长期在外务工,回家后才发现大棚被拆的,对于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收到复议决定后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起诉期限属于法定的起诉条件,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比如当事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因受伤住院无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除相应的期限。此外,若当事人此前已经就强拆行为向相关部门信访、投诉的,信访、投诉的时间不会导致起诉期限中止或中断,当事人不可因等待信访答复错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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