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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马律师,不好意思,打扰您,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在桂林2018年买的期房,交房日期应为2020年7月28,可因疫情原因,三个月的时间全国才复工复产,也就是最迟交房应该2020年10月28,可开发商却无故拖延至今,现在又通知我们2021年1月28去收房验房,对于他们延期交房他们给我们业主的理由就是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我觉得开发商的做法非常不对,并且现在告知我们收房,可我买的地下车库并不能投入使用,属于没完全施工完毕。如果我不按时收房,还要支付给开发商违约金,这是没天理了!可我又不懂法,我该怎么办?是按开发商的要求收房拿钥匙,还是不收房直接起诉?请劳烦告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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