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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42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向委托人明示其律师身份和执业机构。只说"法律顾问"而拒绝告知姓名、所属律所、执业证号等信息,直接侵犯了当事人对自身沟通对象身份的知情权。
隐私权(生活安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不明身份的电话联系,本身就构成对当事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扰。
个人信息保护权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处理者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及处理目的。对方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联系你,甚至可能要求你提供个人信息,这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义务。
钱涛律师 江苏-无锡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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