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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在参加工作,2003年3月5日向学校缴纳17676元购买学校1号楼某室(原房主于2003年2月11日领了退的房钱,2003年2月13日办理了退房手续)。2009年学校给1号楼购房老师统一办理过户手续,其他老师600多元办理了过户,我买的房子因原房主享受减收款,当时过户需交9000多,因费用存在分歧故一直未过户。2018年我愿意支付全部过户费用,请求学校协助过户,原房主却要求兑现房改待遇(6950元)否则不给过户。
2018年底,本人委托律师起诉学校要求过户,2019年9月,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为由,要求我撤诉,转有学校处理。请问我要求过户的起诉法院引用的上述规定不让起诉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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