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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2020-09-24 行政诉讼 阅读量: 515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

()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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