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谁可否私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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