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由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忘记通知卖方过一定期限后是否还能再要求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据此,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如果买受人没有及时通知,法律将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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