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商家以拥有宣传单的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优惠是否合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
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法第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因此,商场不得在促销活动的宣传单上使用含糊及易引起误解的文字,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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