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灾民应得到应急救助是否是法律规定的
国家应保障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依法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
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四条更是明确了,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采取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等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组织救援。
因此,受灾地区的灾民应得到应急救助是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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