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超出约定的价格销售受托货物超出部分谁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受托销售货物,属于行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超出约定的价格销售受托货物的,应当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超出部分归委托人所有。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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