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哪些人可以查不动产中心登记材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以及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对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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