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政府应该怎么对待
社会救助的责任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当于或略高于最低生活需求,一旦受助者不再符合法定的供养条件,救助行动就相应终止。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无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如果不再符合特困供养人员的条件,应该按照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终止供养,即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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