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商店贴出的偷一罚十告示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商店以店堂告示形式的内部规定进行偷一罚十的处罚,显然加重了消费者应负的责任。其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免责理由是不当的,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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