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如何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权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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