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债权债务律师普法音频>> 质权人在债务未到期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约定是否有效呢
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整个质押权的效力并不受影响。
质权到期后,双方需根据市场价确定质押物的价值,质押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出质人负责清偿。超过债权数额的,超过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
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出质给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可以使用,不需要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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