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综合律师普法音频>> 因写耽美小说被判刑
因写耽美小说不仅在网上传播,还印刷成册因此获利15万元,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法》的最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
根据《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上述制作与传播淫秽物品并从中获利15万元的行为符合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判处 10 年半有期徒刑是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