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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少数民族是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可处治安管理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网上辱骂少数民族,破坏民族团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网络上辱骂少数民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多次煽动、引起民族公愤的;严重损害民族感情、尊严;致使民族成员大量逃往国外以及引起其他影响民族团结、平等后果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长期进行煽动的;煽动手段特别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冲突甚至民族地区骚乱,后果特别严重的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
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
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过失引起民族之间的矛盾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