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律师普法音频>>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如何适用
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适用以下两种事故: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仅造成财产损失但依法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24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