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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蛏蟮木龆,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作出取:蛏缶龆。
(2)取:蛏笥晒不刂葱。
(3)取:蛏蟮慕獬、撤销及变更: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蛏蟛坏钡,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蛏蟮,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蛏缶龆ㄊ,写明理由及决定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蛏蟛恢路⑸缁嵛O招缘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蛏蟛恢路⑸缁嵛O招缘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蛏蟮。取:蛏笥晒不刂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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