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有何规定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网友咨询:
关于执行行为异议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ㄒ唬┤衔嗣穹ㄔ旱闹葱行形シ,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ǘ)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ㄈ┤衔嗣穹ㄔ旱呐穆、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ㄋ模┤衔嗣穹ㄔ阂笮葱械氖孪畛銎湫段Щ蛘呶シ捶晒娑ǖ模
。ㄎ澹┤衔渌戏ㄈㄒ媸艿饺嗣穹ㄔ何シㄖ葱行形趾Φ。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ㄒ唬┮煲椴怀闪⒌,裁定驳回异议;
。ǘ)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ㄈ┮煲椴糠殖闪⒌,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ㄋ模┮煲槌闪⒒蛘卟糠殖闪,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