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律师案例 >> 关于庭前的证据交换有何法律规定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证据的充分采集,有利于当庭质证认证,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网友咨询:
关于庭前的证据交换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证据交换主体包括主持者和参入者。主持证据交换的应是案件的主审法官,并由书记员配合。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律师补充:
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如果用的过多过滥,不仅起不到证据交换应有的作用,还会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适用证据交换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进行证据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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