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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商事审判主要审理当事人、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律师解答: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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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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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刹槊鞣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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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ㄒ唬┑笔氯硕酝夤傻哪谌菁捌淅斫庥胧视镁抟煲榈,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
。ǘ)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ㄈ┩夤傻哪谌菀盐嗣穹ㄔ荷Р门兴隙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
。ㄒ唬┯傻笔氯颂峁
。ǘ)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
。ㄈ┩ü罡呷嗣穹ㄔ呵肭笪夜じ霉沽旃莼蛘吒霉の夜沽旃萏峁
。ㄋ模┯勺罡呷嗣穹ㄔ航⒒蛘卟斡氲姆刹槊骱献骰撇斡敕教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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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刹槊鞣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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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通过前款规定的其中一项途径无法获得外国法律或者获得的外国法律内容不明确、不充分的,应当通过该款规定的不同途径补充查明。
人民法院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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