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网友咨询:
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欠债,股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是股东担责的最常见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若无法证明,则需对公司债务担责。实践中,财产混同的典型表现包括:股东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频繁无正当理由划转资金;公司未建立独立财务账簿,收支记录混乱等。
若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约定缴足出资,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需在“未缴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补充:
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需做好以下工作:
1、“账户独立”,严格区分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不得共用账户,股东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需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2、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公司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需登记在公司名下,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得混放或混用。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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