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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未出资股东表决权能否通过章程限制

2026年09月22日 法妞问答律师

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合理限制,但该限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与边界,不存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从法律依据来看,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范围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限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明确,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法理层面来看,表决权作为股东享有的核心共益权,其行使应当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股东享有表决权的基础在于其对公司的资本贡献,未出资股东未履行对公司的核心出资义务,若允许其按照认缴比例全额行使表决权,既可能损害实缴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资本多数决规则被滥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决策秩序。需要注意的是,章程限制也有法定边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若章程限制是设立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的,或者修改章程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股东个体权利的重大限制不适用资本多数决),且限制内容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程度相匹配,不存在完全剥夺股东身份权益的情形,则限制合法有效;针对股份有限公司,除依法发行的优先股外,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不得通过章程作出与出资比例不对等的歧视性限制,仅能针对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普通股股东作出暂停表决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未出资股东,章程直接约定其不享有表决权是否有效?

该约定的效力需要结合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程序、约定内容的合理性综合判断。首先,根据认缴资本制的核心规则,股东依法享有法定的出资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原则上无权仅以其未实缴出资为由直接限制其表决权。但如果该约定是公司设立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载入章程的,视为所有股东预先自愿放弃了出资期限内未实缴部分对应的表决权,属于股东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该约定是公司设立后通过修改章程新增的,且该次章程修改仅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未获得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未出资股东的明确同意,则该约定对该股东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法理基础在于,出资期限利益是股东依法享有的法定权益,对该权益对应的表决权作出限制属于对股东个体核心权利的重大调整,不属于公司普通经营决策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强制约束异议股东,否则将违反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同时,若章程约定的限制范围超出了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表决权比例,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完全丧失全部股权的表决权,即使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出的约定,也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公司章程限制未出资股东表决权后,该股东参会并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需要结合决议内容、表决程序、表决权基数计算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未出资股东的参会签字行为本身不直接决定决议的效力。首先,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计算股东会决议的通过比例时,应当将该股东被限制的表决权排除在表决权总基数之外,也不得将该股东的同意票数计入赞成票比例。若扣除该股东的表决权后,剩余有表决权的股东赞成比例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且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和章程约定,即使该股东在决议上签字同意,也不影响决议的效力;若扣除该股东的表决权后,赞成比例未达到法定或约定要求,即使该股东签字同意,决议也因未达到表决比例而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被合法限制,其仍然享有股东的法定身份权利,包括股东会参会权、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若公司召开股东会未依法通知该股东参会,属于程序违法,该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其核心法理在于,表决权限制仅是对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行使作出的约束,并未否定股东的身份资格,股东仍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决策内容并表达自身意见,仅其意见无法通过表决权的行使产生约束效力。

未出资股东表决权被章程限制后,其转让股权后的表决权限制是否及于受让方?

该表决权限制是否及于受让方,需要结合受让方的主观状态、章程的公示情况综合判断。首先,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若公司章程中关于未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条款已经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示,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应当通过公开查询渠道知晓该限制内容,此时该限制条款当然及于受让方,受让方受让未实缴股权后,应当按照章程约定行使表决权。若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条款未依法备案,仅为公司内部留存的版本,且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限制条款的存在,受让方属于善意第三人,该限制条款不得对抗受让方,受让方有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仅能向转让方主张未出资的相关责任,无权限制善意受让方的表决权。若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明确知晓转让方未实缴出资的事实,且知晓章程中存在表决权限制的约定,无论章程是否备案,该限制条款均对受让方发生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仅以其不是章程制定的参与方为由拒绝接受约束。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司章程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股权受让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原则,受让方受让股权时,应当同时受让该股权上附着的义务与限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当优先于公司内部未公示的约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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