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律师案例律师普法音频>> 电话作出的要约能生效吗
要约可以以电话作出,要约以电话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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