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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哪些?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ㄒ唬┍恢葱腥思捌渌鲅沂羯钏匦璧囊路、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龙游体育app下载官网生活必需的物品;
。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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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恢葱腥思捌渌鲅沂粲糜谏硖迦毕菟匦璧母ㄖぞ、医疗物品;
。┍恢葱腥怂玫难录捌渌儆表彰的物品;
。ㄆ撸└荨吨谢嗣窆埠凸藿崽踉汲绦蚍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ò耍┓苫蛘咚痉ń馐凸娑ǖ钠渌坏貌榉、扣押、冻结的财产。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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