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融资借款 >>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避债的,债权人如何维权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会通过 “假离婚” 恶意转移财产,将房产、存款等资产约定归配偶所有,自身仅保留少量财产甚至 “净身出户”,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无法执行到财产。
网友咨询: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避债的,债权人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1、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偿还夫妻共同房贷),即使双方已离婚,债权人也可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3、追究“拒执罪”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补充: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能够有效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障自己债权能够实现的武器。债权人撤销权只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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