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医疗纠纷 >> 村卫生室输液过敏抢救迟,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谁担责?
村卫生室输液过敏抢救延迟引发的损害责任承担,需结合村卫生室的主体性质、乡村医生的隶属关系、各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不存在统一的责任划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若村卫生室属于乡镇卫生院举办的下设分支机构,未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举办主体为乡镇卫生院,且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招录、发放薪酬、开展日常管理考核的,此时乡村医生的诊疗行为属于执行乡镇卫生院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因诊疗过错产生的侵权责任应当由乡镇卫生院承担。若乡村医生存在明显重大过失,比如未按规定询问患者过敏史、对应做皮试的药物未开展皮试、发现患者过敏后故意拖延抢救或擅自脱离岗位的,乡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乡村医生追偿。其次,若村卫生室由村集体独立举办,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乡村医生由村卫生室或村集体自行聘任、管理的,诊疗过错产生的责任首先由村卫生室承担,乡村医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需与村卫生室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此种情况下乡镇卫生院仅在未尽到法定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比如未按卫健部门规定对村卫生室的急救设备配置、人员急救技能开展定期培训考核,导致村卫生室不具备基本的过敏抢救能力,或接到村卫生室的抢救求助后未及时出诊的,才需承担对应比例的过错责任。
输液过敏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医疗过错,实践中需结合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法定诊疗义务判定责任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属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患者属于罕见特异体质,对常规无需皮试的药物存在过敏反应,且现有临床诊疗规范未要求针对该类药物做普遍过敏测试,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已经询问过患者过敏史、输液过程中按规范监测,发现过敏后第一时间采取了符合规范的抢救措施的,即便最终出现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过错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需要承担三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与涉案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可提供挂号记录、缴费凭证、病历本、输液单等材料佐证;二是证明存在明确的损害后果,可提供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书、误工损失证明等材料佐证;三是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诊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明确责任比例。若患者无法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过敏损害与诊疗行为存在关联的,其赔偿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乡村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开展输液诊疗,不会直接加重责任比例,但如果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超出核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输液服务,会直接被推定存在过错,且责任划分时会酌定提高责任比例。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乡村医生只要取得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即可在注册的村卫生室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一般诊疗活动,并不强制要求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若乡村医生已经取得合法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所在村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核准了静脉输液诊疗项目,乡村医生也经过了静脉输液相关的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即便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其开展输液诊疗的行为也完全合法,不会因此承担额外的过错责任。但如果乡村医生未取得合法有效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村卫生室未核准静脉输液诊疗项目、乡村医生未经过输液技能培训合格擅自开展输液服务的,该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在民事责任认定中会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无需患者单独举证证明其资质瑕疵。同时在划分过错责任比例时,法院会考虑其非法执业的情节,结合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适当提高其责任承担比例,即便患者本身存在特异体质等因素,也不能完全免除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
患者输液过敏后死亡,家属未做尸检就火化遗体的,能否主张赔偿需结合未做尸检的原因、现有证据能否明确死亡原因综合判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不利责任。如果医患双方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存在明显争议,医疗机构已经明确告知家属有权申请尸检,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做尸检并火化遗体,导致无法判定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输液过敏、抢救延迟存在因果关系的,家属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赔偿主张大概率无法得到支持。如果现有病历资料、抢救记录、心电图等诊疗材料能够明确证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就是过敏性休克,且结合诊疗记录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未做皮试、抢救延迟等明显过错的,即便未做尸检,也可以依据现有证据直接认定因果关系及过错比例,家属的赔偿主张依然可以得到支持。此外,如果医疗机构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未明确告知家属对死因有异议可以申请尸检的相关权利,导致家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火化遗体无法查明死因的,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医疗机构承担,家属依然可以主张赔偿并申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以及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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