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纠纷 >> 银行理财销售代客签字,风险测评造假谁负赔付责任?
银行理财销售代客签字、风险测评造假引发投资损失的,赔付责任首先由销售案涉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承担。该责任认定的核心法理基础是金融机构负有的法定适当性义务,即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向普通金融消费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依法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消费者的义务,该义务属于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受双方约定的减损。 从具体法律依据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不得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二条也明确,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理财销售个人的代签、造假行为,因其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商业银行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销售人员进行追偿,但该内部追偿不影响商业银行直接向金融消费者承担赔付责任的主体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消费者事前主动授意销售人员代签、主动要求伪造风险测评结果购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否则商业银行不能以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该类情形下的责任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情况处理,核心判断标准包括消费者是否追认代签行为、银行是否同时存在风险测评造假的主观故意、消费者的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与案涉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三项。如果消费者仅知晓销售人员代签风险测评文件或购买协议,但是并未授意销售人员伪造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关信息,银行在未核实消费者真实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的情况下,主动调整测评结果将高于消费者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即便消费者未对代签行为提出异议,银行仍需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赔付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消费者明知代签未提异议的,仅代表其对代签行为本身的追认,并不代表其对银行伪造测评结果、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行为进行追认。同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卖方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为由免除其适当性义务,只要卖方机构明知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虚假仍然销售产品,或者卖方机构主动伪造消费者相关信息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主动授意销售人员代签且要求销售人员调整测评结果购买高风险产品,且消费者实际知晓产品全部风险的,对于投资产生的损失,消费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该种情形下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当性义务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由卖方机构承担,即银行需要举证证明其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具体法律依据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金融消费者以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为由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卖方机构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对包括风险测评、风险告知、产品介绍在内的全部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客观记录销售关键环节,相关影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到期后6个月。如果银行仅能提供有消费者签字的风险测评结果,无法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测评过程是消费者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无法证明测评问卷的内容是消费者本人填写或者确认的,即便签字为真,也不能证明银行已经实际履行了风险评估、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实践中常见的银行要求消费者先行签署空白风险测评问卷、后续由工作人员自行补填测评内容的情形,即便有消费者签字,也会因测评过程不真实合规,被认定为银行未尽适当性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可以主张的赔付范围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通常包括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两部分,具体金额需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摊。核心法律依据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为损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银行存在故意造假、欺诈销售的情形,消费者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的,也可以得到支持。 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需要按照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比如消费者明知产品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仍主动要求购买、或者主动授意销售人员代签造假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通常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判令消费者承担10%到50%不等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主张按照理财产品宣传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损失的,除银行明确承诺保本保息之外,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因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仅为预测收益,不属于确定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不在实际损失的赔付范围内。此外,如果理财产品尚未到期,损失尚未实际发生的,消费者暂时不能主张赔付,需要待产品实际到期兑付、损失金额确定之后再行主张权利。如果产品最终实现了足额兑付,消费者并未产生实际损失的,即便银行存在代签、造假的违规行为,消费者也无权主张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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