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纠纷 >>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超期复牌投资者损失能否索赔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超期复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能否索赔,需要结合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损失与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沪深交易所现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确需延期复牌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超过前述期限仍然未主动申请复牌的,交易所可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复牌。若上市公司在停牌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比如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恶意停牌、隐瞒重组实质进展未及时申请复牌、未如实披露延期复牌的真实原因等,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导致投资者在停牌前基于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信赖买入股票,复牌后因重组失败、利空兑现等原因股价下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有权依法主张赔偿。 该索赔主张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上市公司超期停牌符合监管规则要求,且全程如实披露重组进展、延期原因等全部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信息披露违法情形的,超期停牌属于合规行为,复牌后股价波动属于正常的市场投资风险,投资者因此产生的损失无权主张赔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主张索赔的前提之一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裁判、行政裁判认定为违法,否则投资者的主张缺乏基础的事实依据。
从沪深交易所的监管案例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重大资产重组超期停牌伴随的常见违法情形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虚构重组事项恶意停牌,部分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股价短期大幅下跌、配合股东减持或者市值管理需求,在没有实际重组标的、没有实质推进重组工作的情况下,假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名义申请停牌,且超出规定期限不申请复牌,全程未披露真实的停牌原因,属于典型的信息披露欺诈。第二类是隐瞒重组进展违规延期,部分上市公司在重组谈判已经实质破裂、交易对方明确终止合作的情况下,隐瞒相关事实,仍然以“重组正在正常推进”为由申请延期复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知晓重组失败的风险,错过止损时机。第三类是延期事由披露不实,部分上市公司申请延期复牌时,以“需要补充披露重组标的审计评估材料”“需要征得监管部门同意”等虚假理由作为延期依据,实质延期原因是上市公司内部决策分歧、未完成标的尽调等自身原因,未向投资者如实披露核心信息。第四类是未及时履行复牌提示义务,部分上市公司已经明确确定复牌时间、已经知晓重组最终失败的结果,但故意延迟披露相关公告,直至复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才披露相关信息,剥夺了投资者的决策准备时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前述四类情形均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一旦被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即可作为投资者主张索赔的事实依据。
投资者主张重大资产重组超期停牌导致的损失赔偿,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法定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第一是存在已经被有权机关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这里的有权机关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信息披露违法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该要件是投资者主张民事赔偿的前置基。裘挥星笆錾氖,投资者的主张缺乏事实认定的基础依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是投资者存在实际的投资损失,投资者应当是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案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因卖出股票产生亏损,或者在揭露日之后仍然持有股票产生账面亏损,若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已经全部卖出股票,或者在揭露日之后才买入股票的,均不能认定为存在符合条件的损失。第三是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投资者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股票,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产生亏损的,直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需投资者单独举证证明自己是基于信赖虚假陈述内容作出的投资决策,除非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投资者明知存在虚假陈述仍然买入等例外情形。第四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过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定的信息披露审核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的股价下跌损失并非全部可以主张赔偿,需要扣除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无关的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部分。首先需要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若在上市公司停牌期间,A股市场整体出现大幅下跌,或者上市公司所属的行业板块出现整体性的利空回调,复牌后的股价下跌中与大盘、板块同期跌幅匹配的部分,属于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超期停牌违规行为无关,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选取上证综指、深证成指、创业板指或者对应的行业板块指数作为参照,计算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其次需要扣除上市公司其他利空因素导致的损失,若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同时披露了业绩大幅亏损、核心资产减值、重大违法违规立案等其他对股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复牌后股价下跌中由该部分利空因素导致的跌幅,也需要予以扣除,该部分损失与超期停牌的违规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最后需要扣除投资者自身不当交易导致的损失,若投资者在已经知晓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风险、重组已经出现明显失败信号的情况下,仍然大量买入股票,或者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已经被揭露之后,仍然买入案涉股票的,该部分交易产生的损失属于投资者自身决策不当导致,无权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证券市场风险、其他利空信息、投资者自身交易决策等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导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损失核算通常会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证券损失核定机构进行计算,最终确定符合赔偿条件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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