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征收决定公告前突击建房,能否获得补偿?
征收决定公告前突击建房的,通常无法获得征收补偿,该规则同时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两类场景。从法律依据来看,国有土地征收领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集体土地征收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从法理层面分析,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填平补齐”,即仅对被征收人原有合法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禁止被征收人通过征收行为获取超出原有财产价值的不当利益。突击建房的本质是当事人在明知地块即将纳入征收范围的前提下,为套取额外征收补偿实施的恶意建设行为,既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当增加了公共财政的征收成本,本质上属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多数突击建房行为未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法定手续,本身就属于违法建筑,按照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在征收过程中本来就不予补偿,进一步排除了突击建房获得补偿的可能性。部分地方的征收实施细则还明确,对于突击建房情节严重、涉嫌套取征收补偿数额较大的当事人,还会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除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外,实践中还有多类行为会被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均无法获得额外补偿。首先是房屋用途变更行为,例如将原本登记为住宅的房屋突击改造为商铺、厂房等经营性用房,意图按照更高标准的经营性房屋获得补偿;其次是突击装修行为,即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无实际居住使用需求的情况下,专门为提高装修补偿额度实施的过度装修、虚假装修行为,甚至有当事人为了冲抵补偿标准,专门选用价格低廉、质量不合格的装修材料进行表面施工;第三是不当的户籍与不动产变动行为,例如突击办理户口迁入、房屋分户、房屋转让过户等,意图获取更多的安置指标或户均补偿;第四是抢栽抢种行为,即在拟征收的耕地、林地上突击栽种龙游体育官方app下载价值较高的苗木、作物,甚至出现将已经成熟的苗木临时移栽到拟征收地块的情况,意图获得更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 认定上述行为的核心标准有三点:一是行为发生在征收范围已经确定之后,无论是预公告阶段还是正式公告阶段,只要征收红线已经划定,就属于限制变动的期间;二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谋取额外征收补偿的故意,相关行为不符合正常的生产生活逻辑;三是行为客观上提高了征收补偿的核算标准,不当增加了公共财政负担。对于确有合理需求的变动行为,例如因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员等法定事由迁入户口,或是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已经提交全部建房审批手续、仅在限制期间内完成后续建设的房屋,不会被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核算补偿。
突击建造的房屋被征收部门强制拆除的,当事人无法就房屋本身的价值主张损害赔偿,仅可在特定情形下主张有限的财产损失赔偿。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国家赔偿的保护范围仅针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突击建造的房屋本身属于违反征收限制规定、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范畴,因此当事人无权就房屋的整体价值主张赔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如果征收部门的强制拆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自然无权主张任何赔偿。即便征收部门的强制拆除程序存在轻微违法,也仅在其违反比例原则、故意损毁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或是屋内存放的合法财物时,当事人才可以就这部分直接损失主张赔偿,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建筑材料的残值、屋内合法财物的实际损失,不包括房屋的建设成本、预期征收补偿利益等。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征收部门存在故意损毁合法财物的行为,相关赔偿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
即便当事人是因为征收信息泄露获知地块即将征收的消息进而突击建房,通常也无法获得补偿,仅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可以获得适当补偿。首先,征收范围的确定时间节点并不以正式征收公告的发布时间为唯一标准,多数征收项目在正式发布公告前,已经完成了立项审批、规划红线划定、拟征收范围公示等程序,只要相关部门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划定了征收范围,无论是否对外发布正式公告,该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都已经处于限制状态,当事人此时突击建房的,本质仍然是恶意套取征收补偿的行为,不会因为信息来源的特殊性而合法化。 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征收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征收信息,与当事人合谋抢建套取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人员会面临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贪污罪、诈骗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改变当事人抢建房屋的违法属性,房屋本身仍然无法获得补偿。当然,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晓地块即将征收,建房是出于自身实际居住需求,且已经依法办理了全部的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只是在建房过程中才获知征收消息、收到征收公告的,此时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恶意,建房行为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建设进度、合法审批的面积给予适当的成本补偿,不能直接以突击建房为由不予补偿。该规则的法理基础仍然是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禁止的是当事人的恶意谋利行为,并不会否定当事人基于善意实施的合法财产建设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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