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小孩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送养人及被收养人条件: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被收养人需是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准备送养材料:送养人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若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还需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此外,不同送养人还需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 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Φ闹っ。
- 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需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需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若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3.?提交申请:送养关系当事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送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送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4.?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送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进行有关调查、询问。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5.?登记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有不懂的可以去当地民政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