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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婆婚后共同拥有一套房子,有两个子女,婆婆于2003年因病去世,公公于2008年再婚,原来房本上只有我公公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公公以共同生活8年以上为理由加上了后老伴的名字,请问:1,我公公未经两个子女同意擅自加上后老伴的名字是否侵犯了两个子女的权益?如果构成侵犯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后老伴的名字并且要求加上两个子女的名字?是应该起诉房管局还是起诉我公公?2,如果现在两个子女起诉要求继承我婆婆那份遗产,按照法律规定两个子女能继承这套房子的多少份额?3,起诉要求撤销后老伴的名字和起诉要求继承我婆婆留下的遗产可以同时在一个案子提出还是分别要打两个案子?4,要求撤销后老伴名字是必须从我们知晓开始至两年内提出吗?过了两年法院是否就不受理?要求继承我婆婆留下的遗产是必须从我婆婆去世之日起20年之内起诉吗?过了20年法院是否就不受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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