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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委员兼民兵营长(南康区隆木乡新村村人,一般委员,不是村支书和村主任)工作中(2017年7月19日下午3点左右)突发脑溢血,后送往遂川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7月25日上午9时左右死亡。救治途中乡里面支出2万元医疗费,死亡后村里面拿了1万五医疗费,写了借条,口头协议不用归还的。事后无任何其他费用。请问像这种情况有没有打官司的必要(咨询过一些人,一般认为村委员没有工作主体,村委会也没有资产,打赢了官司也赔不了钱)打官司状告村委会和乡政府能获得多少赔偿(医疗丧葬费,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赔偿),胜算有多大?律师费怎么算?
韩丽娟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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